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
內容提要:本文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認識財務管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在于利益相關者的平等參與。當前,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正確把握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并需要根據環境變化調整財務管理目標。
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被當作增強經濟活力,提高經濟績效的基本手段,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系統中的核心子系統,又存在和運行于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中。公司的治理結構變了,則公司進行財務決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要相應變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產生不同的財務管理目標。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結構這一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正確認識公司治理的內在邏輯,對于優化公司理財行為,提高經營績效,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和實質
1.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現代企業區別傳統企業的根本點,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將財產授予代理人經營,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以及不對稱信息的因素,代理人就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來謀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委托人利益。因此,盡管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可以產生代理收益(分工效果和規模效果),但委托人為使其效用最大化而通過合約監控代理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代理成本也是必然發生的。只要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如果這種沖突不可能通過完備的契約得到解決,則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必然在企業中產生。公司治理之所以成為必要,關鍵在于企業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代理問題,二是不完備合約(契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就是如何設置一個最優化的激勵約束機制,來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2.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和框架
廣義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外部治理機制,第二層是企業內部治理機制,也就是法人治理結構。這其中涉及到理論的內容相當廣泛和綜合。本文集中討論內部治理結構,也就是狹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治理主體,即誰參與治理,現代治理結構理論認為,企業治理主體就是利益相關者。二是治理客體或治理對象。治理結構著重解決的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關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為確保合作關系的穩定,每個利益相關者必須有監督、約束對方的權利,必須分享資源配置的決策,這些權利就是控制權?梢,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合理分配,是企業治理結構的現實內容。三是治理手段。對法人治理結構來說,要達到合理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必須具備一定的程序和機制,常見的有表決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機構。
總之,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合約)制度,它通過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促使他們進行長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
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在于利益相關者的平等參與與合作
傳統的主流經濟學認為,企業剩余應按“股東主權”的邏輯分配,由此所得出的推論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東主導型的。然而,大量的事實證明,現代社會中大量處于統治地位的公司,恰恰是偏離“股東主權”邏輯的。
1.從產權理論上看,產權即財產所有權已被分解成兩部分:股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前者已是被弱化的所有權,F代公司里,真正能支配財產所有權的是公司法人,公司憑借其法人財產獲得相對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顯然,公司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其權利基礎是法人財產權,而不是股權。
2.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有股東投入的物質資產,也有職工投入的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企業“剩余”分配。這就意味著所謂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權威是不存在的,因為股權的運用受到來自債權人、經理層、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制約。
3.面臨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企業生存和發展越來越依賴具有創新能力的員工素質。即使企業維持現狀,若沒有一批忠實和高素質的員工的支持,也是不可能的。物質資本所有者要想獲得更多的收益,必須依賴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長期合作。因此,把企業目標簡化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不符合理論的,也是不符合現實的,與企業的目標相比,股東權益的目標不過是第二位而已。由此可見,企業法人財產,理應歸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擁有,企業的生命力不是來自股東,而是來自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簡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并且對每個利益相關者來說,相應的兩種權利都是對應的。這種雙邊或多邊合作模式即稱之為“共同治理”模式。
三、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用“共同治理”邏輯代替“股東至上”的治理邏輯
1.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現實背景中國經濟尚處于轉軌過程中,新的經濟體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舊的經濟體制依然發生作用,使得中國目前面臨的公司治理結構背景極其復雜,企業治理結構的創新還要考慮現實條件的約束:(1)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和政府的行政干預在短期內不會改變;(2)由于各種特定因素的制約,特別是舊的利益格局的牽制和阻礙,我國雖然建立了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但其職能還遠未到位;(3)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發展滯后,市場信號遲鈍或失真;(4)銀行商業化進程緩慢,銀行貸款的軟預算約束仍存在;(5)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職工的就業剛性依然存在;(6)企業中的黨組織、工會和職代會角色及定位尚未解決。
2.當前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股東至上”的治理邏輯,使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面臨兩難選擇從國有企業改革的軌跡可以看出,改革的著眼點始終是單純的改進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和激勵。具體表現為政府擁有企業經理人的任免權,控制企業的重大決策,監督經營者的行為等。按此邏輯,整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就表現為政府對企業的放權讓利,以及放權后對企業經理人員的監控。然而由于不對稱信息性和代表國家行使委托人職能的政府自身無風險投票權(廉價投票權)引發的道德風險,經營者在這場權利爭奪戰中總能占優勢,從而總能合法或事實上得到控制權,并使它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這種現象被稱為“內部人控制問題”。中國的公司治理過程中出現的這種情況,反映出了如下的兩難選擇:給企業經營者以充分經營自主權是必要的,它可以帶來企業效率的提高,但同時也可能導致“內部人控制”失控;國家作為大股東對企業進行監督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國家及代理人的特殊的地位又使這種監控難免帶有行政色彩,導致對企業過多的干預。
(2)多層的委托代理關系在“股東至上”的治理邏輯下,被簡化成單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現代公司制理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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