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加入WTO與中國金融開放(下)
加入WTO與中國金融開放(下) 三、中國保險業的對外開放
(一)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進程與現狀
1992年美國國際集團首家獲準在華營業以來,外資保險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兩家的速度進入中國市場。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資保險公司和11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獲準在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眾多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中國潛在巨大市場的吸引下排隊等待進入。
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速度同樣是很快的。日本的壽險市場在開放了30年之后,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只占1.3%的市場份額。而我國開放8年將超過了這一水平。在保險業開放試點城市上海,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已經多于中資保險公司。
(二)加入WTO議定書對保險業開放的承諾
根據議定書,保險業的開放承諾為:
1.企業設立形式方面:(1)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加入2年后,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即沒有企業設立形式限制。(2)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合資企業投資方可在減讓表所承諾范圍內,自由訂立合資條款。(3)合資保險經紀公司在加入時的外資股比可達到50%,加入后3年內,外資股比例不超過51%,加入后5年內,允許設立全資外資子公司。(4)允許外資保險公司按地域限制放開的時間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內設分支機構不再適用首次設立的資格條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審批市場準入。
2.經營地域方面:(1)加入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務。加入后2年內,允許外國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務: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2)加入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業務范圍方面:(l)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財產險及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入后4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中國客戶提供所有商業和個人非壽險服務。(2)加入時,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加入后4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服務。加入后5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
4.營業許可: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數量限制)。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條件是: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國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美元。
同證券業一樣,保險市場也是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急待進入的市場。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我國守住了一些關口:一是外資進入壽險領域只能設立中外合資壽險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過50%,外方不能擁有管理控制權;二是不承諾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三是拒絕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須開放若干家外資保險公司,只承諾按審慎原則審批準入。盡管如此,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起點還是高于其它新興市場國家。如泰國,從允許外資準入到外資在合資企業中擁有49%的股權的時間跨度為11年(1993-2003),擁有50%的股權則需要15年(-2007)。
(三)中國保險業因循WTO規則開放后的壓力
中外資保險業的競爭力差距同樣體現在規模懸殊上。1848年成立現已進入我國的英國保誠集團管理的總資產為2400億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國恒康相互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的總資產達1267億美元。而我國最大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總資產僅746億元人民幣,約合90億美元。中國再保險業僅有唯一的一家中國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僅1.33億美元,而伯克希爾·漢塞威再保險公司的權益性資產為401億美元。專業人才匱乏也是一個重要問題,中資保險公司在險種設計、保費精算、公司經營、市場營銷和保險資金運營等方面都嚴重缺乏專業人才。
(四)中國保險業應對加入WTO的改革對策
一是加快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調整產品結構。產險公司險種結構的調整以大力發展責任險和信用、保證險業務,將傳統的財產險類業務與新興的責任險類業務整體發展;壽險公司的險種結構調整應當以發展非傳統型壽險產品為主,在滿足保戶保障儲蓄需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滿足保戶的投資需求,使得保單的保費、保額、現金價值和保險期限都可以隨保戶的需求而改變,進一步提高我國設計開發報銷和監管非傳統壽險產品的能力。三是拓寬保險公司投資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積極與銀行結成戰略聯盟,充分利用銀行的網點、客戶和資金優勢,交叉銷售保險產品。
第四節 人民幣資本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常常被認為是中國進行市場化經濟改革的最后一個環節。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的資本項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斷,以致于監管當局很長時期內不愿意公開談及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問題。然而,由于經濟全球化的壓力,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我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必然會加快。
一、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含義
貨幣自由兌換可理解為:一種貨幣持有者可以為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貨幣按市場匯率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權利。在貨幣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即使在國際收支出現逆差的時候,貨幣發行當局也保證持有任何國家貨幣的任何人享有無限制的貨幣兌換權。
人們通常所說的可兌換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內容,它可能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對內可兌換,也可能指完全可兌換。在IMF協定中,“可兌換”只是指的是“經常項目可兌換”,既不包括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也不涉及居民之間的可兌換;同時,它指的只是“對外可兌換”,即只適用于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國際交易,而不適用于國內交易。
資本項目可兌換指的是“消除對國際收支資本和金融賬戶下各項交易的外匯管制,如數量限制、課稅及補貼”。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基本要求,就是對資本項目交易的資金轉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體表現為:(1)不得對因收購海外資產而要求購買外匯實行審批制度或施加專門限制。(2)不得限制到國外投資所需轉移外匯的數量。(3)不得對資本返還或外債償還匯出實行規定審批或限制。(4)不得因實行與資本交易有關的外匯購買或上繳制度而造成多重貨幣匯率。如果人民幣實現了自由兌換,則人民幣對外幣的兌換、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對外支付和轉移將不受限制,人民幣匯率將由國內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居民可以自由選擇和持有貨幣資產;各種貨幣資產的國際國內轉移將不受限制。
二、現行國際收支中資本項目的管理
通常所說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是指對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和金融帳戶及其相關的項目所進行的外匯管理。根據IMF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分類,所謂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指的是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這里,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資本及金融賬戶(即我們通常簡稱的資本項目)分成44個項目。按照管制項目的多少排序,IMF182個成員國中,中國排在第8位,處于嚴格管制階段。
中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對跨境資本交易行為本身進行管制,主要由國家計劃部門(如計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如人民銀行、證監會、外經貿部)負責實施。二是在匯兌環節對跨境資本交易進行管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實施。
(一)資本項目交易環節
對金融市場準入的限制: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購買B股和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上市的證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發行、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境外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出售、發行股票、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A股和其他人民幣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在對外借貸款(包括對外擔保)的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籌借長短期外債;境內其他機構對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體資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標,并要經外匯管理部門的金融條件審批;境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后才可以遵照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對外放貸;一般情況下,境內工商企業不可以對外放貸,但可以經批準提供對外擔保。
對直接投資(包括不動產投資)的限制:對外商在華直接投資限制不多,主要是產業政策上的指導;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有一定限制,如國有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等。
(二)資本項目匯兌環節
允許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帳戶保留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國家不強制要求其結匯。如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用于其資本金的收支。
對于境內機構在境內進行資本項下本外幣轉換。目前我國實行實需交易原則,境內機構只要提供真實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匯兌基本沒有限制,可以申請結匯,也可以申請購匯。例如,境內機構借用外債后需要轉換為人民幣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實交易背景,其結匯是允許的。境內機構償還外債需要購匯,我國的法規同樣允許其購匯。當然,借用外債后要進行登記,這是外債還本付息的前提條件。
表1 我國資本項目管理概覽
資本項目內容 管理現狀
直接投資 1.外國及港澳臺在大陸的直接投資 資本金及協議借入投資
額經外匯局審批后予以結匯。外方利潤可兌換匯出。
2.大陸在境外的直接投資 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投資風險及
外匯來源,投資收益必須調回國內。
間接投資 1.境外發行股票 發行所得外匯均要調回境內,結匯要
憑資料到外匯局申請。
2.境外發行債券 發行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所得外匯必
須調回境內,償還債務憑《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貸款登記證》
申請,經批準方可匯兌。
其它資本項目 1.外國政府貸款 向外經貿部申請并由其審批,由其授權金融機
構辦理轉貸管理事務。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結匯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國務院審批,相應國際金融機構評估,由
國務院正式批準,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結匯。
3.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 只有經過批準的金融機
構和一些大企業有直接向外籌資權力,中長期(一年以上)國際商
業貸款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由國家下達外債指標。
4.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短期貸款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一年以下)
實行余額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每年下達短期外債余額控制指標,
限額負債。
5.償還外債本金 憑外債登記征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后方可匯兌。
6.存放國外存款 個人家庭不得在境外開立私人賬戶,境內機構在
境外開立外匯賬戶要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批。
7.對國外貸款和投資 經外匯管理局審批。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盡管整體上我國屬于資本項目嚴格管制國家,但也應看到,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資本項目事實上已經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龍行長指出的,我國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涉及到40多個項目,其中20多個項目已經開放,沒有開放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國企業直接向外舉債和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進行對外投資;二是外幣投向中國本幣證券市場。可以預計,隨著中國加入WTO,資本項目的管制將逐步放松。
三、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收益與風險
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各國無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 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國家如果想開放資本自由流動,必須權衡利弊得失,考慮是否可能爆發危機。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樣,資本自由流動不會引發危機,也要將經濟效率提高帶來的收益與所有的損失相比較,才能作出明智決策。”中國經濟要走向開放型經濟,人民幣可兌換是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但是,理論和實踐表明,資本項目可兌換對于發展中國家的風險極大。因此,我國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應綜合考慮正反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盡量趨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減少了煩瑣的審批手續。目前,我國資本項目實行逐筆審批制。這種事前審核和經常項目事后核銷的工作量極大。企業要做成一筆出口業務,正常情況下至少要到外匯局三次(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備案,收匯核銷),無疑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二是企業匯兌費用直接得到減輕。現行結售匯制使銀行獲得了固定了兩筆交易手續費,企業的成本則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壓縮了尋租空間。只要政府對許可證的發放不是完全規范化和公開化,尋租者就會以各種方式影響政府官員的決策。存在經濟租金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貪腐行為。
2推動金融市場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表現為:外匯市場的資金來源和范圍擴大,更多的外匯進入市場;外匯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將有形市場轉為推行遠程柜臺交易;涌現多樣化的外匯市場工具;交易幣種增多。
二是推動資本市場的規范化和國際化。境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深入參與,將帶來新的市場規則、工具、技術和資金;還會直接促進境內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機構數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規模的擴大及交易品種的多樣化,開放資本項目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之一。
3、便利國企重組及其跨境資本運營
中國急需境外資本收購、兼并和改組一部分大企業,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實的客戶基礎和龐大的經營網絡等優勢的中資機構,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實施大手筆的跨國并購。國家經貿委已經出臺了《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表明了政府在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和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大膽利用外資的積極態度。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為外資參與國內企業的跨國兼并、重組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促進外資以多種形式投資國有企業改革與改造。同時,同樣重要的是,資本項目可兌換后,中國的企業、銀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進行跨國資本運營。
4、提高金融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
資本項目可兌換后,中央銀行原則上無須頻繁出沒于外匯市場,也無須被動供給外匯或人民幣。這樣,其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將不再受到外匯市場狀況的僵硬影響。資本項目可兌換后,部分過去非法流動的外匯資本也會回歸金融體系,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管。
(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風險分析
1.人民幣匯率風險上升
國內金融市場深度開放后,金融活動所引發的純金融性資金交易所導致的本外幣間的轉換將增多,市場供求中資本項目性質的外匯比重將增加,決定人民幣匯率的因素將逐步由現在的經常項目收支為主轉變為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綜合收支狀況。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在更大程度上受國際金融市場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國際游資也能通過外資金融機構更輕易地進入中國市場。中國的部分金融資產也將為境外投資者持有,外匯市場的波動將更加頻繁。
2加重中國資本外逃的潛在風險
資本項目可兌換對于中國的最大風險在于貨幣替代和資產替代廣泛發生后的資本外逃。貨幣替代和資產替代“一邊倒”的趨勢引起的資本外逃一方面直接減少了國內的資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銀行為制止這種趨勢將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資本流入,高利率的結果同樣壓抑了國內的投資熱情。可見,資本項目可兌換引起國內投資縮減是必然的,而中國作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投資無疑是最緊要的事。
四、中國經濟深度開放形勢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壓力
1、WTO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推動
WTO并不直接對外匯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將外匯管制視為非關稅壁壘之一。本章第二節已經指出,GATS第十一條已對外匯資本流動和匯兌便利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和要求,敦促成員國國重新審視并放松那些可能實質性阻礙外資金融機構有效進入市場的資本管制。目前, WTO規則正日益向推動資本流動自由化方向發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開始改變其立場,轉而積極推動資本帳戶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報告指出:“由于工業化國家早已完成了經常帳戶的可兌換,而且多數發展中國家也已接受了《IMF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內容,因此,IMF今后將把各國的資本帳戶作為其主要的監管對象。”在1997年的世界銀行和IMF第50屆年會上,IMF執行主席正式向與會各國提出了修改基金組織章程的設想,其主旨就是將資本帳戶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還專門成立了一個臨時委員會,以探討將資本帳戶自由化寫入新章程的問題。
在《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外匯和國際收支”部分,針對工作組的一些成員國擔心中國會使用外匯管制來管理商業和服務貿易的水平和構成,中國代表已承諾,中國將根據“WTO協定”的規定以及WTO中與IMF相關的宣言和決定,盡中國在外匯方面的義務。根據這些義務,除非IMF另有規定,中國將不采取任何法規或措施達到限制任何個人或企業得到進行經常項目下國際交易所需外匯的目的。另外,中國代表還承諾,中國將根據“IMF協定”第8條款5節的規定,提供外匯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過渡審查機制看來必需的其他外匯方面的信息。
2、開放型經濟大發展的內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經濟的全面滲透,以及跨國公司在其財務計劃與風險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復雜而又嶄新的金融交易的擴展,將對中國現有的匯率與資本管制提出嚴峻的挑戰。二是中國對外貿易呈現從傳統進出口方式向以投資帶動和以承包工程帶動方式的轉變趨勢,與貿易流動相伴隨的國際資本流動會不斷增加,微觀層面的企業對投資自由化及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呼聲也會越來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戰
資本項目管制的有效性將進一步下降。首先,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為實施資本項目管制,必須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區分。然而,從國際收支角度看,國際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時具備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觀上造成難以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有效區分,部分資本項目資金混入經常項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國部分資本項目實際己經放開,由于資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對一種工具進行控制而對另一工具不進行控制就會導致資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現資本項目監管真空或漏洞,導致資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關注的是,銀行市場全方位開放后,將對資本項目管理展開深層次沖擊。通過本外幣相互貸款渠道、通過外資銀行聯行往來渠道、通過咨詢公司渠道、以及通過對背貸款渠道等,我們的資本項目事實上基本上無法守住。換言之,外資銀行全方位進入中國市場以后,可以有多種途徑繞開資本項目管制,致使現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難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與管制的復雜性相對應,資本項目管制成本也急劇攀升。在管制日益無效的情況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認真考慮。
五、謹慎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
前已述及,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既有內在動力,也有外在壓力。這當然意味著我們必須積極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我國推行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應“快”字當頭。從制度變遷的意義上說,推動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國的經濟條件。市場機制發育成熟、經濟基礎健康、宏觀調控技術嫻熟以及金融體系穩健等,通常被列為一國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必備條件。顯然,在近期內,我國尚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在條件不成熟時強行推動自由兌換,必然會推高其風險的一面。
不過,也應看到,中國獨具的某些條件使得資本項目可兌換可能產生的風險沒有那么大。一是長期以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雙順差。在國際上,發展中國家普遍是經常項目逆差,資本項目順差。而我國1982-2000年,資本項目順差累計高達1905億美元,經常項目累計順差則為985億美元。二是WTO效應所促進的大量且長期的資本流入,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也將產生積極的正面效應。
總之,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們應采取積極的態度。正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所指出的:“盡管我國還沒有一個資本賬戶開放的明確時間表,但有一點可以明確,即中國實現資本賬戶開放只是遲早的事情。在開放的經濟中,放松管制是一種普遍趨勢,但自由兌換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開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極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外匯管理理論和方法。”
我們認為,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必須穩妥推動,具體而言,在一個相當長時期中,我們對于資本項目可以實行分類開放的戰略。
1.盡快放開類
盡快統一對不同交易主體的資本項目管理標準。例如,對國內金融機構面向外資企業的信貸存在很多限制。而發達國家卻是鼓勵。 又如現行法規規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結匯。對于外商直接投資,由外匯局審批其資本金結匯已無太大的實際意義,應取消對外匯資本金兌換人民幣的限制,允許外資資本金直接辦理銀行結匯。
目前我國實行的資本項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往往存在區別管理等。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資格需要放寬,由指定銀行擴展到大企業,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種。
意愿結售匯制需盡快實現。可考慮改即時結匯為靈活的“限期結匯”,將在限期內結售的外匯在銀行開立專戶存儲。在從強制結匯發展為意愿結匯的過程中,可能會經歷將限額結匯制度推廣到所有中資企業的過渡階段,然后隨著最高限額不斷提高而逐步過渡到意愿結匯。考慮參加WTO后外資流入增加的情況,可以適當擴大企業和居民購匯需求。
2.逐步放寬類
金融機構海外融資。我國金融機構在海外融資已有十多年歷史,銀團貸款、海外借款和發債等一些融資方式都已采用。其間因取消雙重匯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發生過匯率風險。但最大的問題還是金融機構本身經營不規范所引起的風險。總體上,應給予合格金融機構更大海外融資自主權。一般企業的海外融資還需要嚴格的控制。
外商投資企業在A股上市融資。中國企業已走出國門進行融資,對外國企業開放本國證券市場也勢在必然。
3.偏嚴掌握類
國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我國是一個對外投資的小國(擁有全球跨國投資存量的6%,但對外投資僅占全球的0.54%),累計投資額約為260億美元。我國的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手續繁瑣,涉及部門多,對外投資存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但至少現在看來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為止,我國5800個對外投資項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見,我國缺乏真正的“好企業”。在國有企業未轉換機制,又未從多數競爭性行業退出的情況下,放開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匯兌限制,無疑給國有資產流失打開了大門,也增加了境內資本外逃的機會。
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建立和完善合格外國投資者(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市場準入制度,通過合格金融機構將外匯資金投資于以人民幣標價的證券產品。中外合資基金可先行一步。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國債先放開,股票市場后開,且要求非居民必須申報購股數量,并嚴格執行申報制。在管理上,采取日本、韓國在資本市場開放過渡時期曾經長期使用的“原則上禁止,個案例外審批”方式,允許經過批準的外商按照規定的產業領域和持股限制比例入市交易。
4.嚴格控制類
國內資本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目前我國除允許屬外匯儲備保值增值的部分外匯儲備資金購買外國政府債券外,基本上未開放這方面的交易。證券市場本身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從防范風險的要求考慮,應比開放海外直接投資更為謹慎。因此,除了加強投資主體的自律外,也需要加強對證券機構的監管。在此基礎上,再放松限制,直至完全放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