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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時間:2023-07-04 09:17:2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甲方: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貫: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聯系電話: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 止,期限為 天。

      第2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

      第3條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2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在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溫馨提示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員工)

      名稱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________。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________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周);

      2、計件工資:________(_____%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__日(或周________)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盛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并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________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盛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盛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盛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申請書如何寫?

    公司各位領導:

      你們好

      我是公司員工XXX,我從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xx年1月30日現在合同到期時已經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我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特請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予同意。

      此致

    敬禮

      公司員工:XXX(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申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格式非常的簡潔明了,關鍵是當中的內容也是可以借鑒的。語氣誠懇并且表明自己對公司各方面都是非常滿意的,想要以自己的努力服務于公司和公司的其他人員一同創造出更加輝煌的業績等這些語言都是可以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規定和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對從事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工種的職工必須采取特殊保護措施,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甲方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應在保證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從事工種(崗位):□管理;□市場營銷;□咨詢服務;□其他(請注明)。

      四、工資待遇:工資必須以貨幣(人民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每月的5日發放上月工資。

      五、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不得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六、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2、職工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

      3、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4、企業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________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_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______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______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鄭先生咨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后,可以跟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咨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簽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于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后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一文:

      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內、外租花業務由乙方承接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1.擺放各種花卉植物的品種以雙方能接受的價格為準,并將花木價格清單(經雙方蓋章簽名后確認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確定花擺放地點為:_________,雙方核定租金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減或更換其它花卉的'品種,按預算標準進行增減相應的費用。

      4.經雙方協商本租花合同從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職責:要愛護所有擺放的植物,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需按花的價值給以賠償。

      6.乙方職責:保證所擺放的植物生長正常,無病蟲害,及時修剪植物殘枝,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檢查植物生長情況,生長不好的植物免費替換。

      7.雙方必須遵守合約,一方如解除合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執行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等于回到了“終身制”,更不會使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勞動關系退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后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有條件的長期雇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系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雇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依法變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用到退休為止的“終身制”、“鐵飯碗”。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過錯的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則規定:因為三種特殊情況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四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裁減人員。

      顯然,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企業和勞動者都是可以協商或者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限制性規定。所以,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無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終身使用的“終身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必須具備三種特定條件才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之簽訂或者續簽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其實并沒有真正從根本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其致命的弱點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單位自愿或者失誤的前提下才可能實現,實際上是企業的選擇結果。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為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強制簽訂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著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為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對合同內容多加協商,若是在事后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委托律師是個很好的選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編 號:

      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

      使用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

      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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