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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

    時間:2023-03-19 18:42:2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買賣合同(精選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買賣合同(精選15篇)

    有關買賣合同1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丙方(見證方):北京嘉注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丙方對甲乙雙方的約定進行見證,甲乙雙方承諾按本協議之約定履行各自之義務:

      一、房屋交易概況:

      房屋坐落: ,

      使用面積:平方米。

      甲方轉讓該房屋的凈得出售款為¥ 萬元(大寫: 萬元)

      二、房屋現狀確認如下:

      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因上述房產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最終物業地址、建筑面積等相關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因辦理上述房產產權過戶、入住等相關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時,甲乙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配合丙方辦理此房產相關過戶手續;

      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時,甲方應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相關交費憑據原件,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交費單據復印件、身份證、戶口簿(首頁、本人頁)等相關證件復印件交與乙方留存一份;

      4、甲方、乙方承諾在交房當日進行所售房屋的物業交驗手續。物業交驗前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物業交驗后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保證按本協議約定之價款及時、足額支付甲方房款;甲方應保證在交房當天結算清物業交驗前所售房的相關費用;

      四、丙方權利義務

      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唯一責任即是為甲、乙雙方提供媒介居間信息及見證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丙方的服務費由乙方承擔, 共計: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于簽訂本協議當天支付丙方。如因支付方未按上述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丙方服務費,丙方有權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共同聲明:

      1、由于房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之房產不能過戶,甲、乙雙方同意免責解除本協議,但丙方服務費用無需退還。

      2、由于該房屋過戶的具體方式由甲、乙、丙三方辦理,甲、乙雙方全力配合丙方辦理此房屋的過戶及相關手續。

      六、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兩份,如本協議與《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合同號為1971206)發生沖突,以本協議為準,補充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本協議手寫修改無效。

      八、甲方保證此交易的房屋為甲方獨有,沒有產權糾紛。因出售方造成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產權糾紛的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房款的200%》,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不退房款,并收回房屋。

    有關買賣合同2

      出賣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產

      (1、有房產手續;

      2、無房產手續),經與乙方協商,賣與乙方所有,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訂立本合同。

      一、房產位于,面積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價款 ,于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現金。

      三、甲方保證所出賣的房產產權為自己獨立所有,無抵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簽訂日將房產鑰匙交與乙方視為交付房產。

      五、違約,如甲方所出賣的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后發生爭議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均為甲方違約,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本合同規定的'房價款并支付違約金額為房價款的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由甲方委托 為保證人,保證人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沒有權利瑕疵,否則承擔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支付款項的連帶義務。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買賣合同4

      一、買賣合同的定義: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的內容:

      依《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后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2、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同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后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3、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

      ⑴財物的所有權人⑵、抵押權人⑶、質權人⑷、留置權人⑸、人民法院⑹、行紀人。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

      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也可經公證后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于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見的合同。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除了要使用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對需要協商的條款,特別是條款的約定,要求具體、詳細、規范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應當明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和條件。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條件,這要根據買賣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選擇:(1)約定在交付時所有權轉移;(2)約定在買方付清全部款項時所有權轉移;(3)在買方分期付款的情況下,約定當付款額達到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時所有權轉移給買方;(4)約定在賣方倉庫所有權轉移給買方;(5)約定在買方倉庫所有權轉移;(6)約定在發貨站(港)所有權轉移;

      (7)約定在到達站(港)所有權轉移。除了上述可供選擇的條件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轉移條件。

      2、標的物質量條款盡可能詳細具體。標的物的質量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所作的描述,是買方驗收標的物的基本依據。對標的物的質量,一般可作如下約定:(1)適用

      有關的規范或者標準。根據發布單位的不同,質量標準可以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目前,大多數的工業產品都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的產品可能既有國家標準,也有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在涉外買賣合同中,可能還涉及外國或者地區的以及國際性的產品質量標準。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當事人應當明確適用的具體標準,并注明其發布單位、文號、標題以及具體的條文等內容。(2)雙方約定具體的質量指標。由于并非所有的產品都有相應的標準,特別是在買方對標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根據買方的實際需要,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標的物的型號和質量要求作出特別的約定。由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可供參考,因此,當事人在自行約定質量指標時,應當明確、具體、詳細,以避免歧義。(3)以樣品為標準。它包括買方提供的樣品和賣方提供的樣品。以樣品為質量標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封存樣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注明樣品的保管人、保管地點、保管責任等情況。原則上,如果有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時,當事人應當適用該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也可以約定不低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具體的質量標準。

      3、標的物的交接與驗收的約定。標的物交接驗收既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雙方履行義務的依據。交接驗收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交接驗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接的時間以賣方交付之日為交接日,地點可以在賣方倉庫,也可以在買方倉庫,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個地點,不管在何處交接,都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便于雙方履行交接義務。交接驗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驗收,也可以分階段驗收交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要求具體規定適當的方式。如果標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則買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異議,逾期未提的,視為符合合同的規定。

      4、合同中可以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的約定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雙方沒有約定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界限,交付前損壞滅失的,由賣方承擔;交付后損壞滅失的,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約定了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則應按約定辦理。可能選擇標的物風險責任的具體約定主要包括:(1)約定標的物在賣方保管期間的風險由買方負責;(2)標的物在買方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買方負責;(3)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之前的風險由賣方負責,轉移以后由買方負責;(4)

    有關買賣合同5

      賣方:甲,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然后住四川省成都市xx區x路x單元。身份證號 (乙的妻子)。電話:

      乙,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xx鎮xx街xx號。身份證號(系甲丈夫)電話: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竹陽東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電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所有的'四川省大竹縣xx鎮建設路xx花園xx苑xx、然后期工程(一樓)xx號車庫一間,建筑面積為 20平方米。現甲方決定賣給乙方,乙方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車庫的基本狀況

      1、室內地面為沙漿找平,室內墻面為搓沙,室外正立面為瓷磚貼面。

      2、電動卷閘門已安裝,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3、電已經接通,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二、甲乙雙方約定車庫總價款(包括定金在內),然后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小寫RMB120000元)。買賣雙方的稅收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三、乙方于20xx年2月23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伍仟元整作為定金。在20xx年3月25日前甲方將車庫的房屋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用以及用電戶頭過戶到乙方戶頭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四、甲方務必保證所賣的車庫沒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和沒有設定抵押、保證不被第三方追償及其他影響買方的利益。如因產權糾紛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賠償給買方,并且甲方同時承擔違約職責。

      五、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如有違約,然后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兩萬元整。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并到大竹縣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場人:

    有關買賣合同6

      立合同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光明園藝場: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雙方更好的發展,保證各種水果供應,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水蜜桃8000,鴨梨10000及紅富士蘋果15000。

      二、甲方要求乙方每種水果在八成熟采摘后,一星期內分三批交貨,乙方負責以柳筐包裝并及時運到甲方地點,包裝筐費和運輸費均由甲方負擔。

      三、各類類水果的價格視質量好壞,按國家規定當地收購牌價折算,甲方在每批水果交貨當日通過銀行托付給乙方。

      四、如遇突發自然災害不能如數交貨,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互相協商修訂合同。

      五、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甲方拒絕收貨,應處以拒收部分價款20%的違約金;乙方交貨量不足,應處以不足部分價款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各自的上級單位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7

      甲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原則,經過充分協商,現就土方買賣,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本協議如下:

      一、數量、計量單位、單價

      品名:土方。

      計量單位:立方米。

      數量:約_______、,按工程實際用量結算。

      單價:乙方按_______元/車(每車約_______)向甲方收費。

      二、質量標準

      所有土方應符合該工程種植土規定標準。

      三、工作內容

      甲方負責提供機械和車輛挖、運土方至指定位置,乙方負責按量正常提供給甲方所需的土方。

      四、工作要求:

      1、乙方提供的土質必須滿足種植土的質量要求,并經甲方驗收合格。

      2、甲方負責提供機械、車輛挖運素土,甲方承擔該過程產生的運輸費用。

      3、甲方在挖掘過程中,如發現土質夾雜石頭或其它雜質,甲方有權利不予采用。

      4、若乙方中途無故停工,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并拒付所有費用。并且乙方要賠償中途無故停工或退出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給甲方。

      5、乙方保證甲方在運輸過程中無任何干涉或阻礙,保證甲方順利運輸。

      6、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群眾若對甲方有任何意見或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6、土方挖掘工程量按實際方量進行收方,經雙方簽字確認后認可,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2、乙方不能交貨,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3、乙方所交土方質量、規格不符合同規定。除自費負責處理外,還要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六、付款方式:

      1、協議簽訂之日,甲方付給乙方定金_____元整。

      2、剩余部分土方費用甲方于完工之日起一星期內付清。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生效。

      八、以上條款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承包單位:_______

      分包單位:_______

      簽訂時間:20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8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20xx年4月27日 至20xx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20xx年8月。

      行駛公里數:25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 )客運、( /)貨運、(是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1萬元;大寫 十一萬元整 。

      買方應于20xx年9月 1 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后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當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

      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

      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賣方(章) 買方(章):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地址:

    有關買賣合同9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售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居間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相關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關于房屋買賣

      第一條 成交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登記地址:

      房屋權屬證號:土地使用證號:房屋用途:

      登記所有人房屋抵押情況: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 □否目前是否已出租:□是 □否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是 □否房屋權屬情況:□私有產權房 □使用權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其他房屋狀況建筑面積: 平方米; 房型: ; 樓層其他情況

      1.1 經協商,甲方愿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對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保證房屋交付乙方時的狀況與乙方實地看房時的狀況保持一致,否則愿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1.2 乙方確認,對該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實地查看過房屋,對房屋現狀沒有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 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

      第三條 付款方式

      3.1 現金或貸款支付

      如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甲方有義務配合一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貸款機構貸款的,乙方應于***前以現金方式補齊房款。

      3.2 資金監管服務

      ****房地產中介有限公司可以為本次交易提供免費的資金監管服務,雙方自愿選擇該項服務,并于簽訂本協議當日簽訂《資金監管委托協議》。雙方自愿將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項暫存于指定的銀行監管帳戶中,并按本合同及《資金監管委托協議》所約定的程序及方式辦理。盡管上述款項存于指定帳戶,但甲乙雙方同意: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實際支付。 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不選擇資金監管服務,但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稅、費的承擔

      4.1 甲乙雙方保證,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交易習慣各自繳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各項稅費。

      4.2 盡管有上述約定,雙方同意: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第五條 權屬過戶及房屋交付

      5.1 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5.2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權屬過戶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的合法手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證、契證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協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5.3 雙方同意,甲方于 騰空房屋并將房屋鑰匙交于乙方。

      5.4 雙方在房屋交接前,應辦理有關物業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采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費、戶口等相關手續,并結清費用。房屋毀損、滅失等風險,自房屋鑰匙交于乙方時轉移至乙方。

      5.5 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協助雙方辦理上述物業交接事宜,并由雙方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保證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債務糾紛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證有權出售該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并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或任何一方發生違約等,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二部分 關于居間服務

      第十條 丙方責任

      9.1 依本合同約定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

      9.2 免費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地產買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第十一條 居間服務費及支付

      10.1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達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間服務;但該交易是雙方獨立、自愿做出的決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間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元,由***方承擔。

      10.3 該服務費于本合同簽訂時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第十二條 特別聲明

      11.1 甲乙雙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交易不成功或買賣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違約或其他爭議,雙方一致同意:在雙方就違約責任及其承擔達成協議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書之前,丙方有權將暫存在指定帳戶中的款項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還或支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簽約日期:

    有關買賣合同10

      合同雙方當事人:

      售房人(以下簡稱為甲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買房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售房人和買房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農民安居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同意將自己因拆遷所分得的.農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標房)及相應的儲藏室等賣給乙方。房屋、儲藏室等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二、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后,并在本協議簽章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得到該房屋一切手續后 天內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 此房以后辦理房產證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但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及幫助乙方辦下該證及其它證件。

      四、 簽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終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還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并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如乙方終止合同不愿購房,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五、 甲乙雙方交易后,甲方沒有任何權利任何理由收回該房及手續費等,今后該房拆遷還房等一切均歸乙方所有。

      六、 甲乙如要收回該房需經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時市場均價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否則乙方可以拒絕甲方。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人一份。本合同以簽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違約(違反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合同協議執行。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公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1

      甲方(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號車庫(實測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車庫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萬元整(*元)。然后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 甲方在*年*月*日前將上述車庫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該車庫甲方與開發商所簽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后因本車庫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然后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車庫產權及使用權。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xx年*月*日

    有關買賣合同12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促進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產,滿足城鄉人民生活對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份買賣合同。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和數量

      1.產品的名稱和品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產品的等級、質量和檢疫辦法

      1.產品的等級和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產品的檢疫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規定進行檢疫。)

      第三條產品的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售辦法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內的產品,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在合同執行期內遇有價格調整時,按新價格執行。

      (2)不屬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的產品,收購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2.貨款結算辦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對村民、專業戶、個體經營戶采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

      (2)對按有關規定必須采取銀行結算的,按銀行的.統一規定辦法結算。

      3.獎售辦法:

      第四條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范本《一份買賣合同》。

      (購銷合同,原則上以一年為限,分季分月執行;根據鮮活商品的特點,交貨日期經協商一致可適當提前或推遲。交貨地點和方式,可由當事人商定。)

      第五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收購或在合同期間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5%~25%),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購,征得乙方同意變更合同的,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物總值的____%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飼養費,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3.對通過銀行結算而未按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4.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物總值的____(5%~25%)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六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或交貨少于合同規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應如數補交,并應向甲方償付逾期貨或少交部分貨物總值的____%的違約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應按逾期或分交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1%~20%)的違約金。

      2.乙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經有關部門證明理由正當的,甲方可考慮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規定付款;乙方無正當理由提前交貨的,甲方有權拒收。

      3.乙方交售的產品規格、衛生質量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經有關部門證明確有正當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貨的,乙方可以遲延交貨,不按違約處理。

      第七條不可抗力

      合同執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部門證實后,不負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接到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7天之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10天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貨款來抵充。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簽訂;有效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就甲乙雙方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和質量標準

      1、貨物名稱:

      2、貨物規格:

      3、貨物質量標準:

      第二條貨物數量和計量單位

      1、貨物數量:

      2、貨物計量單位:

      3、交貨數量的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的規定:賣方代辦運輸的,運輸途中允許貨物有%的自然增(減)量,交貨數量允許有%的合理磅差,結算時以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第三條價格和貨款支付

      1、單價: 總價:

      2、貨款支付時間及方式:乙方收到貨物當日內將貨物總價的50%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剩余貨款于收到貨物之日起20日之內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

      第四條貨物的運輸和交貨方式

      1、運費的`負擔:甲方負責貨物的妥善運輸事宜,運費由乙方承擔(運費連同貨款依約定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2、交貨時間:

      3、交貨方式:甲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乙方指定地點( ),乙方在驗收合格后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五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交貨或者拒絕供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物價格總額%的違約金。

      2、甲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和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第一條之約定,否則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包換或者包修,并承擔因為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甲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4、其他

      第六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退貨的,應向甲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逾期履行還款義務的,按逾期款額的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其他

      第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糾紛,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解決不成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補充與附件

      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補充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條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確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4

      售房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1. 位置: 市 區 縣 小區 樓 單元 號

      2,房屋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 樓層 ,房屋走向: 房屋形狀: 用途 。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土地證編號: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東: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七:乙方屬于殘疾人福利事業,在購房過程中,甲方應該向有關部門協調,減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稅、土地交易稅和其他費用。

      或采用稅費分擔的方法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城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賣方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允許賣房的批文

      (四)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該項房地產的結構、層高、形狀、土地面積、四鄰測繪圖紙。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協議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單位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代表:(簽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凈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裝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2.賣方在裝船后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運輸公司。

      3.____銀行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承付合同總值的____%,金額為________。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____噸,長____米,寬____米,高____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裝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后,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應隨貨物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備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天內,向買方或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款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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