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12月29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定,我市對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屬轄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2016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號)文件執行,長春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月,其他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月;最高繳存基數暫執行23335元/月的標準,超過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公布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調整;鐵路系統職工按沈陽鐵路局相關文件執行。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較上一年度沒有變化的單位,攜帶相關報表到所屬轄區分中心審核備案,繳存基數不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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