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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為了讓大家了解更多工傷保險知識,今天yjbys社保欄目準備了南昌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檔進行劃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定養老基數,其基數一般在60—300%之間,其比例由工傷部門根據各單位行業、用人性質及用人風險進行選定,個人不承擔。
南昌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從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實施新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近日,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出臺了相關操作細則和《南昌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調整后我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6%、0.8%、1%、1.2%、1.5%、1.8%。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按照《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執行。
根據我市行業特點,多數企業的基準費率將下降,減輕了用人的負擔,初步預計在2016年全市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5000萬元,實現了“總體降低”的目標要求。但對于工傷不斷,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用人單位其費率以后將會變得更高。由于工傷保險是由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并且此次調整并不涉及待遇的調整,所以對于我市的參保職工來說,其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將不受影響。
此次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同時,市政府也同意印發了《南昌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依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變化情況,每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
其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及工傷預防情況,核定其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以八類行業為例,其基準費率為1.8%,如果單位一年來沒有發生工傷或者是較少情況發生,第二年其費率最低可降至0.9%,但是如果該單位工傷事故頻發的話,第二年其費率最高將達到2.7%。
而且為推進工傷康復未將康復費用納入支出的范圍計算,為鼓勵維護國家利益的行為未將搶險救災、維護公共利益造成的工傷費用納入支出范圍。但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交通食宿等新規定由基金支出的費用納入了考核范圍。
南昌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南昌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資料備齊后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并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單位參保繳費后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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