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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9 10:07:44 制度 我要投稿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要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招收學生,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采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運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

      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

      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置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并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

      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并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信息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絡和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運行動態,記錄運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運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

      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

      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

      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網絡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有效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制,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學生乘車安全問題。必須有一名專職領導負責本校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

      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組織檢查、排查校車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隱患。

      四、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櫥窗,采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超速車,不乘坐無手續車,上、下學文明乘車,不損壞車上物品,保持車內整潔。切實增強學生“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五、實行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與車主、家長層層簽訂責任狀,要把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當中,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部署。

      六、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登記簿,對校車的車牌號碼、荷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接送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七、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乘車學生的交接工作,對校車進行認真檢查,嚴格執行“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要重點檢查有無超員情況,是否有備案駕駛員駕駛校車,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交警隊和運興公司舉報。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于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矩。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矩,不疲乏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20、接送學生前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聽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IK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當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單獨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需提前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心。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確切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把握幼兒特別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來回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2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后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里,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后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

      一、各校車發車時間:

      老校區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

      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

      云湖車上午:7:00

      下午:16:00

      [周五下午:14:00]

      二、管車老師職責:

      1、提前10分鐘到崗管理,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點名,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2、做好車輛行駛途中的學生紀律和交通安全工作。

      3、車輛到達后應率先下車,維護學生下車秩序。

      4、及時向校辦反饋班級候車的情況,并對違反條例的學生進行教育和指導。

      5、舉止文明,以身作則,嚴格按學生乘車條例進行管理。

      6、未盡到管車職責的老師,造成不良后果,按相關規定扣發其安全考核獎。

      三、學生文明乘車條例:

      1、必須提前5分鐘到指定地點等車。

      2、自覺遵守校車運行時間表,保證準時乘車,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后。

      3、管車組長要提前排隊、點名,并匯報給老師,同時管理好組員的紀律。

      4、自覺遵守乘車規則:聽從組長和老師的管理和教導,按指定位置坐站;車內不準吃點心、零食,不喧嘩,不打架,不說臟話;頭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亂扔垃圾,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如有事及時與老師聯系。

      5、開展文明小乘客和優秀組長的.評選活動。對于違反乘車紀律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車的資格。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

      1、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遵守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校車各項管理規定。

      2、校車駕駛員應身體健康,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和無犯罪記錄。

      3、校車駕駛員每次完成接送任務后,要及時檢查校車內是否有孩子在校車內未下車,以保證孩子的安全。

      4、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留好當天所產生的各類費用的票據,并在票據后簽名確認。

      5、駕駛員要準時、準地點的安全完成所分配的任務,要服從園務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

      6、駕駛員有事請假需經園長同意后方可執行。

      7、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維修保養的申請和車輛故障信息反饋和溝通。

      8、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9、每日上班前必須按照行車技術標準和車容標準、司機儀容儀表標準進行自檢。

      10、全車外形完整無損,車身光澤明亮,無浮塵、油污、泥水痕跡,保證全車車窗玻璃明亮。

      11、車內無浮塵、雜物,保潔箱內無隔夜垃圾,車內空氣無異味。

      12、駕駛員在完成出車任務后,要及時告知園長,通訊設備必須處于暢通狀態。

      13、駕駛員駕車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爭道等)。

      14、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5、駕駛員在旅途中要積極認真地為幼兒者做好服務工作。

      16、工作時間內,除有出車任務外,非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出。

      17、駕駛員不得擅自開車外出辦私事和外借、調換,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憊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常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覺問題剛好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根據規定行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撤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運用。

      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平安技術措施。向旁邊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幫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牢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修理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致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支配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乏駕車。

      3、遵守交通規矩,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矩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矩,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當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需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矩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章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基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遇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承擔負擔一半。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外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作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2、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

      1、小學生候車管理要求,乘車的學生下午放學后,統一集中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候車,車輛到來時,任何同學都不能自行搶先上車,必服聽從站點。學生上車后必須坐在排好指定的位置上,不得亂坐或爭搶座位。學生找到座位后必須安靜就坐并系好安全帶等待開車,嚴禁大聲喧嘩,嚴禁攀爬座位,嚴禁過位,嚴禁吃零食。

      2、小學生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車輛行駛途中,所有學生必須安靜坐在座位上,并注意抓好座位扶手,嚴禁頭或手伸出窗外,嚴禁一切影響安全的危險活動和游戲。學生要注意愛護車輛的設備設施,保持車輛的衛生清潔。嚴禁用筆、用刀劃花或割破座椅,嚴禁亂丟亂吐。

      3、小學生下車安全管理要求,車輛到達下車地點后,乘車學生不要急于爭搶下車。必須先在座位等候,由跟車人員先下車檢查路況,確認車輛前后方無來車后,根據乘務員的指示依次有秩序地下車,必須是坐前排的學生先行,后面的學生嚴禁推撞前面的`學生。

      4、小學生校外候車點安全管理要求,學生候車點必須選在安全的位置,由家長與車輛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候車點必須選擇在地面平整寬廣、視野開闊、安全性高的位置,同時要求學生必須在離馬路不少于2米外的范圍候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

      一、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二、學校建立隨車員制度,每車上有一名隨車照管員,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好隨車記錄。

      三、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駛。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接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學校及管理部門報告。

      五、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六、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七、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八、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機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

      (5)司機發現所有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7)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文明話。

      (10)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委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公安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撤村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

      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煙。

      5、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0、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

      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2、隨車照管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并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隨車照管員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車到園后,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

      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后果自負。隨車照管員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9、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系。

      10、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隨車照管員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11、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行政后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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