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直住房公積金辦理服務
為推動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服務工作規范化、標準化,促進政務公開,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能,方便繳存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制定本服務指南。
一、繳存服務
(一)單位開戶及個人賬戶設立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新錄入或者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個人賬戶手續。
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單位和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填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開戶登記表》一式三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本表可從中心網站www.hebszgjj.gov.cn下載,以下簡稱《開戶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成立批文或單位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4、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繳存職工個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簽訂勞動合同的須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6、填妥《省直住房公積金新開戶人員基本情況表》一份(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
7、開具《單位開戶申請書》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8、填妥《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辦理流程:
1、單位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經中心審核后開立單位和個人賬戶。
2、中心審核收款后,在《開戶登記表》、《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上蓋章中心留存,并返單位一份。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400人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單位信息變更變更登記
單位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從中心網站下載,以下簡稱《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
2、變更單位名稱,應提供新證書或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變更單位公積金專管員的,應提供變更后公積金專管員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單位填寫《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持相關材料到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使用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單位應從網上業務系統進行變更操作,并打印《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持相關材料到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辦理變更,在單位填寫的《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上加蓋業務專用章,返單位一份。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三)個人信息變更登記
個人信息變更是指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發生變化時,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可從中心網站下載)加蓋單位印章;
2、職工本人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的,需持《職工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變更身份證號的,須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辦理流程:單位或職工持要件材料到“中心”營業廳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四)單位銷戶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需注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并為本單位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無新的接收單位的繳存人,轉入省直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同時辦理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銷戶登記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銷戶登記表》);
2、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并加蓋單位財務印鑒;
3、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三聯,加蓋單位財務印鑒;
4、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如上級部門批準文件、人民法院破產裁定、公司決議、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文件等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單位持《銷戶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到中心辦理審批;
2、中心審批通過后,在《銷戶登記表》中簽字蓋章,留存一份,退單位一份;
3、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辦理職工賬戶轉移、提取及單位賬戶注銷。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五)轉移
住房公積金轉移是指因單位調整或職工個人工作調動,將其住房公積金余額由原工作單位轉入到變更后的單位或職工調入新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行為。
轉移分為外部轉移和內部轉移。
1、內部轉移
內部轉移是指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均在省直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而發生的轉移行為。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填妥的《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加蓋單位財務印鑒;
(2)、辦理兩人(含)以上轉入同一單位轉移時,除填寫一式四聯《轉移通知書》)一份外還必須填寫《省直住房公積金轉移明細表》(以下簡稱《轉移明細表》)一式三聯,加蓋轉出單位財務印鑒。
(3)、轉入單位同意轉入函。
辦理流程:
(1)、轉出單位填制《轉移通知書》加蓋單位財務印鑒,到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2)、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且轉入單位已有轉移職工個人賬號及身份證等信息則辦理個人并戶;如果轉入單位無轉移職工個人賬號及身份證等信息則作個人直接轉移。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當日辦理完畢,人數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200人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外部轉移
外部轉移是指轉出單位在省直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轉入單位不在省直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轉入到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注銷個人賬戶。辦理轉移時,轉入單位已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轉入單位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轉移職工開戶證明(其中包括轉移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轉入單位全稱、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開戶銀行全稱、收款銀行賬號),并加蓋轉入中心業務專用章;
(2)、《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加蓋單位財務印鑒;
辦理流程:
(1)、單位填寫《轉移通知書》并加蓋轉出單位財務印鑒,持轉移職工開戶證明,到中心辦理轉出手續,開戶證明中心留存,作為《轉移通知書》附件;
(2)、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辦理轉移業務,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和《省直住房公積金付款專用票據》加蓋付款專用章,交由單位到中心會計科辦理匯款。
(3)、辦理外部轉移時轉移金額為結息后的本息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當日辦理完畢,人數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200人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六)匯、補繳
1、匯繳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中心,由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匯繳前,單位應為新增人員作新增,為調離或退休等減少人員作封存業務。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三聯(以下簡稱《匯(補)繳書》);
(2)、當月匯繳人員有新增或減少變更時,單位填寫《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二聯,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以下簡稱《變更清冊》);新增人員還須出具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和證明信,證明新增人員到單位的方式、第一次發放工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須出具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減少人員應出具證明信,證明減少的原因和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供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登記表的復印件一份(驗原件);死亡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3)、職工的月繳存額由于單位核定錯誤或其它原因需要變更時,單位須出具書面申請,寫明原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印章,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
辦理流程:
(1)、首次辦理匯繳的,單位須填寫《匯(補)繳書》、《進賬單》及與匯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到中心辦理匯繳,經辦人員經審核后,打印《省直住房公積金專用收據》蓋章后連同《匯(補)繳書》一、二聯《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份退還單位。
(2)、非首次辦理匯繳的,如單位匯繳人員無變化,單位填寫《匯(補)繳書》及轉賬支票;若單位匯繳人員有變化,開具相關證明,填寫《變更清冊》、《匯(補)繳書》、轉賬支票及《進賬單》或現金;到中心辦理,經辦人員經審核后,打印《省直住房公積金專用收據》蓋章后連同《匯(補)繳書》一、二聯及《變更清冊》一份退還單位。
(3)、已使用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的單位,在網上業務系統中進行人員變更操作,打印《變更清冊》(一式二聯),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及相關證明,同網上業務系統中打印出的《匯(補)繳書》及支票和《進賬單》等一同提交中心辦理,其它流程相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單位為職工辦理匯繳變更登記,人數在400人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超過400人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補繳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已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不得再辦理補繳。確實未足額繳存的,辦理補繳業務,須向中心提出來書面申請,經中心審核同意后再辦理。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單位填寫《匯(補)繳書》一式三聯;
(2)、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二聯(以下簡稱《補繳清冊》);
(3)、單位填寫與《匯(補)繳書》一致的轉賬支票和《進賬單》。
辦理流程:
單位向中心提供補繳書面申請,填寫《匯(補)繳書》、《補繳清冊》、轉賬支票和《進賬單》到中心辦理補繳業務,辦理程序與匯繳程序相同。
已使用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的單位,在系統中將補繳職工錄入《補繳清冊》,打印出一式二聯,加蓋單位財務印鑒,連同打印出的《匯(補)繳書》及轉賬支票和《進賬單》到中心辦理業務,其它流程相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400人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七)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年度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單位在每年核定期間,要完整填報本單位下年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以確定下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的'月繳存額。
單位在核定時,應如實填寫職工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不得瞞報、錯報。經核定的月繳存額,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內不能變更。繳存單位應實事求是的核定職工的月繳存額,核定的月繳存額應經職工本人認可。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應以上個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職工月均工資計算,本年度內工資調整不影響當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單位填制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的《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份;
辦理流程:
1、公積金專管員持以上資料到中心辦理核定;
2、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單位匯繳后,在《匯繳清冊》上加蓋收款專用章,返單位一份。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400人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八)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辦理場所:“中心”綜合科308房間
辦理要件:
1、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書面申請,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填寫《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一式三份;
3、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的須提供上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職代會、職工會議或工會討論通過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的決議。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持以上材料到中心辦理審核;
2、中心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
3、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中心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核表》上簽字蓋章,返單位一份。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為管委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
(九)集中封存戶管理
凡職工尚未達到退休年齡,與所在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或原單位破產、撤銷、注銷、解散,暫無新的接收就業單位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及賬戶內余額轉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統一管理。
集中封存戶是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立的專門賬戶。
集中封存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進入集中封存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條例》和有關規定的提取范圍或集中封存兩年后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集中封存戶,并負責有關賬務的核算、管理及對賬等工作。集中封存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手續,由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
1、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的轉入
對符合封存條件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該職工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單位經辦人員應持職工與單位脫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集中封存手續,經審核后簽發《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通知書》,由單位轉交職工本人簽收。以后重新就業的,另行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1-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轉入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
(2)本人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關系登記表》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3)填妥的有本人簽字的《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并加蓋單位財務印鑒。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填妥《轉移通知書》和資料到中心辦理;
(2)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打印《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通知書》(簡稱《集中封存通知書》)第三聯給單位由單位轉交給職工本人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將自受理當日辦理完畢,人數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人數超過200人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集中封存戶的轉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需由職工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轉出手續,從集中封存戶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轉出手續時需憑新單位證明、《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轉出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驗原件),如代辦還須提供代辦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2)《集中封存通知書》第三聯;
(3)新單位證明。
辦理流程
職工本人或代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到中心填寫一式四聯《轉移通知書》,右下角注明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在《轉移通知書》四聯,《集中封存通知書》第二、第三聯上簽名,中心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辦理轉出。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3、集中封存戶的提取
集中封存賬戶中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憑提取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通知書》、本人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集中封存兩年后仍未找到新接收單位的持《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通知書》、本人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營業廳7、8號窗口。
辦理要件: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驗原件),如代辦還須提供代辦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驗原件);
(2)《集中封存通知書》第三聯;
(3)符合提取的其他資料詳見《河北省省直資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規定一覽表》(見附件)。
辦理流程
(1)職工本人或代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到中心填寫一式三聯《省直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簽字,《集中封存通知書》第二、第三聯上簽字后交由中心辦理
(2)中心審核無誤后,打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戶對賬單》、《省直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和《省直住房公積金付款專用票據》蓋章簽字后由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審核無誤后,辦理提取。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二、提取服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4、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5、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戶口遷出石家莊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0、非石家莊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1、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2、因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3、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14、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5、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16、符合1-5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辦理場所:“中心”一樓住房公積金業務大廳9、10、11號窗口。
辦理要件: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職工及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由單位的公積金專管員辦理。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票據或房屋所有權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轉讓協議或契約、房屋所有權證。集資建房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協議及票據,單位還應當提供發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座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批準建房證明、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座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修房證明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期還款證明。
3、被納入石家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有關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
4、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
5、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重大疾病證明。
6、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或勞動人事部門審批表。
兩年以上(含兩年)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確有困難單位的離休、退休職工,還應當提供《確有困難單位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7、出境定居的,除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外,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也可辦理銷戶住房公積金提取。
8、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戶口遷出石家莊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0、非石家莊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本人戶口簿、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1、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2、因參軍、上學與單位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入伍、入學等相關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3、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書、身份證。
14、繳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定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15、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業務。
提取人數不足6人的,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提取人數6人(含)以上的,不再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專管員可直接通過網上申請并打印支取申請書、支取明細表,蓋章確認后辦理。
辦理流程:
1、職工憑提取證明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對職工的提取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單位經辦人將資料提交到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人數在60人以下的,“中心”當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人數超過60人的,在2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中心”在當日內辦理完畢支付手續,用轉賬支票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支付手續。
三、貸款服務
(一)貸款辦理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商業銀行購買自住的住房貸款的,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辦理地點: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貸款服務大廳
辦理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省直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書》
2、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軍官證)和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3、借款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4、借款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原件、復印件;
5、借款申請人配偶月收入證明原件、復印件(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原件、復印件);
6、借款申請人購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土地、房管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工程預算報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大修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規劃許可證明及工程預算報告。
7、購房自有資金交款票據原件、復印件;
8、有關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9、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產證)原件、復印件;
10、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或材料。
辦理程序:借款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管理中心審批— 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發放貸款。
辦理時限: 借款人提供資料齊全時,當日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辦妥擔保手續后,兩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二)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貸款發放三個月后可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需提前還款的,到貸款受托銀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辦理地點:貸款受托銀行。
辦理程序:銀行還款;
辦理時限:當日即可辦理。
四、信息查詢
查詢渠道:“中心”營業大廳的柜臺、查詢電話(0311-87903456)、網站(WWW.hebszgjj.gov.cn)、自動查詢機等。柜臺、網站、自動查詢機查詢服務提供近三年的職工或單位的明細賬信息,電話查詢服務提供當前繳存標準和余額信息。
查詢內容:單位和職工可查詢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及繳存、提取明細。
查詢所需要件:
1、通過柜臺查詢的,職工應出示身份證;單位經辦人員應出示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和本人身份證等證件。
2、通過電話、自助查詢終端或網絡查詢的,職工應輸入本人身份證號或本人住房公積金查詢卡號碼及密碼;通過電話、自動查詢機查詢單位賬戶情況的,單位經辦人員應輸入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單位住房查詢卡及密碼。
查詢時限:通過柜臺查詢的,當場予以答復;通過網站、電話、查詢機查詢的,由自助查詢終端當場予以答復。單位或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而申請“中心”進行復核的,“中心”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申請查詢超過三年以上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應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五、政策咨詢
咨詢渠道:“中心”營業廳的柜臺、電話等。
答復時限:柜臺、電話咨詢當即答復,疑難問題回復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六、投訴建議
投訴渠道:辦理場所的柜臺、意見箱、電子信箱(Hebszgjj@163.com)等。
反饋時限:“中心”收到投訴建議后,在第一時間與投訴人溝通,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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