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失業保險服務指南講解
一、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按照《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規定,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失業前單位和本人繳費1年以上且未欠費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失業保險待遇及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標準為3個月,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發給撫恤金,按失業保險金標準,供養1人發14個月,供養2人發1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22個月。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一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免費培訓,可享受兩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或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職業介紹。
五、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1、用人單位和職工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用人單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遷移的`,遷出地的經辦機構應當將該單位遷出前12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轉撥給遷入地的經辦機構;跨省遷移的,其在遷出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職工個人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其在遷出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撥。
2、遷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遷出地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后60日內到遷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遷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遷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關系可以遷往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不劃轉,失業人員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跨省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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